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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6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解读《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气象法》《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以及《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2022年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规范制定和实施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国气象局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此,为贯彻落实以上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今年9月份正式启动《基准》制定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我局将文稿下发,征求各市气象局、省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意见建议,并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部门内意见建议2条,意见均属于文字性修改,经研究予以采纳其中一条。没有收到社会意见建议。

11月《基准》经合法性审核后形成送审稿,送审我局局务会议审议。12月6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基准》按照管理种类分为七大类,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升放气球管理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气象数据管理类”“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和“其他类”。每一种类别根据违法行为,列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和裁量标准。按照具体违法行为,《基准》又共细分为71项内容。

中国气象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总共设置了69项。我省《基准》除涵盖中国气象局设置的69项外,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另外增加两项内容,即在“气象数据管理类中”增加“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在“其他类”中增加“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另外,在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根据我省地方法规规章进行了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