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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2月1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解读《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

为了加强对在安徽省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安徽省气象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是气象部门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领域,其工作难点在于对外省认定的资质单位在本省从业的监督管理上。为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安徽省气象局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中国气象局相关文件,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有关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牵头单位认真学习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市、县气象局意见建议,并在安徽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同时,也征求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意见建议。11月30日,办法初稿经过合法性审核后经安徽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2月6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不区分章节,总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说明(第一、第二条)。其中,第二条对本办法适用对象进行说明。为了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省外检测单位登记后,不再向从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复登记。

(二)气象主管机构信息登记具体职责(第三、第四条)。第三条明确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登记信息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规定在省外检测单位只需填写《在皖从业信息登记表》即可。

(三)对信息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包括,检测项目清单报送、检测报告应及时上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取消登记情形等,并规定出现违法违规以及其他失信行为将予以公示和通报。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http://ah.cma.gov.cn/zfxxgk/zwgk/zcwj/qtwj/202212/t20221208_5216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