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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6日 文号:皖气规发〔2022〕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于2022年11月30日经安徽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气象局

         2022年12月6日


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

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息由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登记管理。

非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省外检测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及时向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外检测单位登记后,不再向从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复登记。

第三条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并动态更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或者设置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省外检测单位在向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时,需如实填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表》(附表)。

省外检测单位法人信息、资质信息、分支机构设立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更新信息,并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表》。

第五条省外检测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检测项目信息及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外检测单位应定期向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检测的项目清单,检测项目纳入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考核项目范围。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质量考核结果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七条省外检测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失信情形的,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将予以公布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八条 省外检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取消公开的登记信息:

(一)资质证书被撤销的;

(二)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未如实填报登记信息的;

(四)主动申请取消登记的;

(五)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且信用未修复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表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doc.doc

解读《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登记办法》http://ah.cma.gov.cn/zfxxgk/zwgk/zcwj/zcjd/202302/t20230201_5285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