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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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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解读



《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解读


202312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3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

一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必然要求。灾害性天气应对是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一环,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制定《规定》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加强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现实需要。我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3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4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防范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制定《规定》十分必要

是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先后出台《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但前者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后者约束力不足,制定《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我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体制机制。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规定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定特色亮点
《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要求,《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二是体现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全面调整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我省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技术新体系。《规定》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三是体现“社会参与”原则。防灾减灾,人人有责。《规定》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措施、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和自救,以及成年人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

四是注重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总结提升。《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要求“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规定要求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