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气象局法规处 时间: 2020-12-31 08:59
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加强防雷安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范围内实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和检测项目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是指取得其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应当到安徽省气象局进行相关信息登记,经安徽省气象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开的工作制度。
(一)登记对象
取得其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资质单位。
(二)登记材料及报送方式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电子稿和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件发送到ahqxfg@163.com。
(三)信息公开
审核通过的在皖从业资质单位信息将在安徽省气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项目登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项目登记是指取得其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之后,定期向安徽省气象局报送在皖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项目清单的工作制度。
取得其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资质单位应填写在皖检测项目清单(附件2),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ahqxfg@163.com。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取得其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单位在皖从业的单位要主动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和公开。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登记变更信息。
(二)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各检测单位要规范检测流程,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
(三)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标准适用错误、检测方法不正确、检测结论不全面等问题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通报资质认定单位。
(四)未在我局进行信息登记的在皖从业检测单位,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处理。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清单
安徽省气象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