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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做好2020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告

来源: 安徽省气象局法规处      时间: 2020-03-1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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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即将进入雷电频发期,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我省防雷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切实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所属行业、领域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认真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制度,确保对建(构)筑物、各类设施的有效防护。

二、认真组织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雷电防护装置及时整改,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周期分别是: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在我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须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仅可从事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各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流程,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向业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我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单位应使用我省统一的检测报告模板(统一报告模板地址:http://ah.cma.gov.cn/xwzx/tzggzx/201910/t20191025_1170989.html)

四、畅通雷电灾害信息报送。雷电灾害信息是编制和完善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上报雷电灾害信息,对于指导防雷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将受灾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分析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


安徽省气象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认定情况表(截止2019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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